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工伤索赔说明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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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月出生,身份证号:3713221988XXXXXXXX,住址:郯城县庙山镇某村,临沂某有限公司员工。2011731日凌晨2时许,在工作时被机器砸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后由证人孙某某等人将申请人抬上车,随即送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诊断结论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后神经损伤、左股骨骨折。

根据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经郯人社工认字(2012)11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王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临劳鉴(20131031号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评定结论书,申请人王某某致残程度为捌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被申请人临沂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工伤待遇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申请人王某某自发生工伤之日起,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已经由所在单位临沂某有限公司支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申请人自受伤之日2011731日,到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2013410日,在近21个月的停工期内申请人临沂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一直没有支付申请人原工资福利待遇,每月仅支付申请人700元工资;根据相关规定,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临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12个月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五、根据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市内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计发。根据此规定:王某某应当享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9*3358*0.5%=1846.9

现因申请人王某某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后神经损伤、左股骨骨折,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现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下请求:

一、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临沂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临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

11*2200/=24200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3358/=3358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3358/=53728

4、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

12*2200-700/=18000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人)

2*110*3358*0.5%=3693.8

6、交通费:1000

7、由本案引起的相关诉讼费及办理相关工伤手续等费用

工伤档案管理及诉讼费:640

合计:134841.8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郯城县李全利律师专业代理工伤索赔案件、劳动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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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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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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