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陈某某于2007年1月19日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陈某某与王某某结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7月份,王某某向陈某某提出为自己买一辆车,陈某某予以同意。2012年7月7日,在未征求高某某意见的情况下,陈某某将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从中国农行三亚分行营业部柜台取出40000元。2012年7月11日,在未征得高某某的同意下,陈某某支付了110000元(含2012年7月7日王某某支取的40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向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的红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2012年7月12日,王某某向车辆管理部分申请了车辆确权登记,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王某某,车牌号为琼×××××.
2012年8月16日、8月19日、9月28日、11月1日,在未征得高某某的同意下,陈某某分别将2000元、5000元、40000元、5000元的现金存入王某某的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12年9月19日,在未征得高某某的同意下,陈某某将30000元转账给王某某。
另,2012年6月份至2012年8月份,在未征得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陈某某陆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将220000元汇给了王某某。
综上,自2012年7月7日至2012年11月1日,在未征得高某某的同意下,陈某某擅自将其和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412000元赠与给王某某,严重侵害了高某某的合法权益。为此,高某某特委托本律师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将其和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412000元赠与给王某某的行为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将其非法获取的412000元返还给高某某。
3.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读案件的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组织证据,积极准备代理意见。2013年5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