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黄某与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街ⅹⅹ号ⅹⅹ度假公馆ⅹ号房出售给黄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因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责任,黄某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5﹪向黄某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与黄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土地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黄某。黄某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土地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将本案涉案房屋交付给黄某居住使用至今,但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未能给黄某办理房屋更名登记手续。
2011年2月15日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三亚市政务中心申报登记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登记手续,黄某于2011年2月18日向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报税,经地税局审核后,黄某于2011年2月21日交完印花税、契税取得完税证,然而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却拒绝交纳相关税款,因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交纳相关税款,涉案房屋的更名登记手续至今仍不能办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黄某办理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街ⅹⅹ号ⅹⅹ度假公馆ⅹ号房房产的更名登记手续。
2.请求法院确认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街ⅹⅹ号ⅹⅹ度假公馆ⅹ号房房产属于原告所有。
3.判令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黄某违约金895元。
4.判令王某某、三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阅读案卷,积极调查取证,周密的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2013年4月3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