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3月,小朱(化名)乘坐项某驾驶的属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出租车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朱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朱无责任。小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治疗终结,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运输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小朱与该运输公司对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
那么,遇到像小朱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积极寻求赔偿呢?
【律师评析】
乘客乘坐某运输公司经营的出租车后,二者之间形成了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乘客为了消费需要接受运输公司的客运服务,二者之间又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服务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乘客乘坐出租车所形成的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一旦遇到上述案件中小朱这样的情况,乘客既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事故双方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