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武二(化名)欲与素不相识的吕某等三人同桌饮酒,遭到拒绝,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武二为出口恶气,电话纠集其兄武大找人前来讨个说法,武大因找不到别人,便从家中携带两把尖刀前来,见到武二后,武大便将一把尖刀交给武二,后两人一同返回,找到仍在吃饭的吕某等人,双方发生冲突,后武二与吕某厮打在一起,武大与另一人厮打。结果在厮打过程中,武二用尖刀向吕某身体捅刺多刀将吕某杀死,武大手中所持尖刀被另一人夺下,没有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当场将武二抓获,但认为武大没有与被害人发生任何接触,不认为武大构成犯罪,并将武大予以释放。
接受被害人亲属委托后,本人认为武大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后公安机关讨论研究,认为武大涉嫌寻衅滋事罪,并立即拘捕了武大。审查起诉阶段,莱芜市检察院以武二涉嫌故意杀人罪、武大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讼。庭审中,法院对武大涉嫌的罪名专门组织了一次庭审进行开庭审查。最终,法院判决武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武大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武大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重大关联性,没有武大的参与,被害人也不会被杀。虽然武大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预料到武二会用刀杀人,但是武大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到是要去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却积极带刀前来参加,其应当预见到带着刀子与他人发生冲突,可能会出现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自己却没有采取措施阻止这一结果的出现,反而是毫不计后果的将尖刀交给武二,放任了武二的用刀行为及后果的出现。因此,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判决后,两人均表示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