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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另一方起诉离婚,获法院准予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量:978


摘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李某与张某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可爱的女儿。张某无固定收入。李某勤俭持家,经营一家小店,早出晚归,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生活。女儿长大后,到幼儿园上学,李某就抽出时间接送女儿。张某重男轻女,对女儿不是很关心。双方的感情尚可,暂时没有太大的矛盾及争吵。

二、张某伙同他人参与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渐渐地,李某发现张某与一些不明身份的人来往,经常夜不归宿,有时一出去就是几天。李某问张某忙什么?张某顾左右而言他,李某继续追问时,张某就不耐烦了,向李某大发脾气。因张某的行为,双方开始产生矛盾,而且越来越激化。最后发展到张某长期在外,极少回家。李某意识到张某可能在做违法的事,再次与张某沟通,希望能通过自己的苦心规劝,能使张某回来。但张某不听劝说,依然我行我素。2005年,张某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获法院准予

在张某服刑期间,李某曾带女儿探视张某,但在与张某沟通时,李某发现,张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是错误的,也没有意识到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李某思前想后,最终决定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不同意。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结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张某的行为,双方开始产生矛盾,李某尝试与张某沟通,但矛盾无法调和。2005年,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长期服刑,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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