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合同,增值税发票赢回加工款
来源:李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量:671

未签合同,增值税发票赢回加工款

    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自1999年发生业务关系合作加工产品。20059月至12月期间原告在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传真、电话通知为被告生产并交付价值人民币76万元的产品,在结算时原告根据往来交易习惯,将收货单原件和开具的同等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寄给被告,此时,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被告的销售出现疲软,拖延与原告结算付款。

    审理:

   原告于2006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证据有送货单的复印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留存联),和双方往来的定价传真。

   一审中被告答辩:与原告之间没有应当结算的货款,被告未收到货物,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质证认为:送货单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原告单方面开具,无法证明原告主张事实;传真只是对价格的一种单方面表达,无法证明有无真实履行。鉴于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向被告所在地税务机构调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的抵扣情况,一审法院调查后,被告所在地税务机构只出具了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证的证明,但未能出具被抵扣的证明。被告就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质证认为,认证只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定,起不到抵扣的作用,与本案没有关联。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依据往来传真和送货单复印件可以认定加工承揽事实,作为承揽方的A公司在为定作方的B公司制作好定作物后,按照约定向B公司交付了定作物,并且B公司已将A公司开具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价款76万元,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解释,这一行为可以视为B公司已收到了A公司为其制作的定作物。A公司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所诉事实,B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未收到A公司的货物,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不欠A公司的货款之理由,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因此,B公司应当给付A公司相应的定作物的价款。据此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价款人民币76万元并赔付相应逾期利息。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可以由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签署,实践中由于未签署书面合同而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诸如货物交接手续不完善,致使纠纷发生之后如何证明合同关系、收货未付款等基本事实很困难,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有特点,在证明合同关系等事实方面的作用,是普通发票不具备的,因此可以利用当事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相关客观事实。

以上内容由李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进律师咨询。
李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69好评数2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简阳市河东新区园中苑A区1幢8F 市政府与公安局中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进
  • 执业律所: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20*********2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简阳市河东新区园中苑A区1幢8F 市政府与公安局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