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未登记 主张扶养费被驳回
来源:韩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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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09年7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后座搭乘袁某)在
某市区一路段行驶时,因超车操作不当,与刘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农用
车(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相撞,造成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几被告协商均
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
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5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死者的户口
本中没有注明原告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后来原告补充说明,原告自1999
年起就与死者袁某共同生活,直到袁某去世,但是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
婚登记。
2009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
了宣判。原告林某因与死者袁某系非合法登记夫妻,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
费的诉讼请求依法被法院驳回。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
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
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案中原告林某自
1999年起就与死者袁某共同生活,虽时间达十年之久,但原告不能提供
其与袁某合法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认定其为同居关系,原告不享有被扶
养人身份,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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