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勇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10年未登记 主张扶养费被驳回
来源:韩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5
浏览量:1268
    案件经过:

    2009年7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后座搭乘袁某)在

某市区一路段行驶时,因超车操作不当,与刘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农用

车(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相撞,造成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几被告协商均

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

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5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死者的户口

本中没有注明原告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后来原告补充说明,原告自1999

年起就与死者袁某共同生活,直到袁某去世,但是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

婚登记。 

    2009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

了宣判。原告林某因与死者袁某系非合法登记夫妻,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

费的诉讼请求依法被法院驳回。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

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

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案中原告林某自

1999年起就与死者袁某共同生活,虽时间达十年之久,但原告不能提供

其与袁某合法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认定其为同居关系,原告不享有被扶

养人身份,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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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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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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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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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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