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嬉戏玩耍,造成身体伤害的,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蔡林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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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份,甲某家的孩子甲笑在上学课间玩耍,自己在学校的一个操场上玩石子,在玩耍过程中,被一个年级的乙某用砖块打伤,造成甲笑左手指骨折。经过双方家长协商,甲某家,仅仅要求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然而,乙某的父母以种种理由拒不赔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甲笑的父母,将乙某以及其父母起诉到了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乙某以及其父母对甲笑的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结果均无任何异议,经过司法鉴定,甲笑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乙某应当赔偿甲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补助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近三万元。
乙某以及乙某的父母在接到判决后后悔不已。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每一个父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负赔偿责任。在案件发生后,侵权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认真对待,像乙某的父母,应当好好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鉴定标准“身体任何一个部位骨折,愈合者”构成十级伤残的规定。乙某的父母就应当在甲笑的父母起诉前根据事实情况积极地协商解决此事,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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