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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种子质量未达标而是鉴定人员不合格
来源:武合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6
浏览量:654

是种子质量未达标还是鉴定人员不合格

——对未达种薯标准一案的成败简析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农作物种子,属于具有生命力的特殊产品。种子质量,属于特殊产品的质量。种子质量鉴定,属于对特殊产品质量的鉴定。法律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和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都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的质量,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获得资质认定和资格认定,才可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1]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不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现象相当普遍,造成了大量的错案。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予以分析,以期提高种子经营者应对违法鉴定和虚假鉴定的能力。

案例简介。

晚疫病是影响马铃薯安全生产的恶性病害,一旦暴发流行,产量损失严重。2012年入汛以来,我国西北、东北秋马铃薯产区雨水充沛,利于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据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测报网监测,2012年西北、东北等地马铃薯晚疫病发生早、范围广,发生程度明显重于常年,甘肃等省为近10年来最严重年份。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省(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强化应急防控、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做好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夺取秋粮丰收。内蒙古某市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了产量损失严重。部分马铃薯种植户怀疑是所使用的马铃薯种薯存在质量问题,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种子经营者**公司。

某市农业局组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研究员、内蒙古农业科学院的研究员和内蒙古农业大学的教授等农业专家组成的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得出了“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综上所述,该批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的鉴定结论。

某市公安局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指派的5位具有研究员等高级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对涉案马铃薯种薯是否假劣种子和产量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得出了“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农民种植的164.3hm2马铃薯损失总计3063126.40元至5360505.30元的鉴定意见。

上述鉴定意见若被司法机关采纳,**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鉴定行为。某机关作出答复意见,认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鉴定人超出了执业类别;依法对某司法鉴定中心给予了行政处分。由于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市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了该案。一起错误的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虽然避免,但是其中有关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本案不是涉案马铃薯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是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

按照处理方法不同,马铃薯的种子类别分为种薯和脱毒种薯。种薯和脱毒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不同,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4404—1984种薯》,脱毒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种薯和脱毒种薯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对种子没有特殊处理,只要求种子的纯度、薯块整齐度和不完善薯块的指标不低于规定值,对种子是否携带病毒、病菌、真菌及其病害没有规定;后者对种子进行了脱毒处理,要求种子禁止携带PVX、PVY、PVS、PLRV等病毒和PSTVd类病毒,控制携带病毒病、黑胫病、青枯病和淘汰纺锤块茎类病毒、环腐病和癌肿病等病害;在脱毒种薯的块茎质量指标中限制了块茎病害和缺陷,规定了湿腐病和腐烂、干腐病、疮痂病、黑痣病和晚疫病、有缺陷薯、冻伤的允许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规定,我国2020年科研目标是马铃薯脱毒种薯覆盖率达到40%。目前,我国的马铃薯种植户使用、马铃薯种子企业经营的无论是种薯还是脱毒种薯,都合法的。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是种薯,不是脱毒种薯。国家标准规定,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则,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涉案种子采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是《GB4404—1984种薯》,该标准对种子是否携带病毒、病菌、真菌及其病害没有规定。田间现场种植和收获的马铃薯携带病毒和黑痣病,不能证明种子经营者生产的种薯不符合《GB4404—1984种薯》。鉴定人得出“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鉴定结论的判定依据,显然不是《GB4404—1984种薯》。按照《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涉案马铃薯种薯的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4404—1984种薯》。即使对未采用《GB4404—1984种薯》规定的验证方法检验和未对种薯即种子进行鉴定仅对田间生长发育的马铃薯植株进行鉴定的鉴定材料等问题不予讨论,仅就判定规则而言,此案将依据《GB4404—1984种薯》生产的种薯按照《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规定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就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是种子质量不合格,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合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作出了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本案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未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和授权,都没有获得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都不具有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的权利,都不得出具对马铃薯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本案的种子质量鉴定机构,不合格。

本案参加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和实施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虽然都具有省级以上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或者农业大学教授的技术职称,但是都没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都没有领取《种子检验员证》,都不具有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资格。本案从事种子质量鉴定的人员,不合格。

 


[1] 种子质量鉴定与种子质量检验不同。本文除特别说明外,只涉及种子质量鉴定,不涉及种子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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