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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追偿

作者:张健  更新时间 : 2009-12-10  浏览量:2031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以下称中保险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支公司莫旗经营部(以下称中石油)保险追偿一案,原告诉讼请求258万元。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张健主任律师接受石油公司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受理案件后张健律师查看整个案卷,分析案情。
    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3年中石油的运输油罐车由黑龙江讷河市向内蒙古莫旗运汽油途中,在行至尼尔基嫩江公路大桥时,油罐车油泵泄露导致油罐车着火,司机严重烧伤,泄露的汽油在大桥上燃烧,造成桥梁受损,案发后经莫旗消防大队认定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中石油承担。
    因该桥梁是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的组成部分,尼尔基公司在中保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案发后,尼尔基公司与中保公司委托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公估,公估报告确定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修复费用共计258万元。中保公司按258万元向尼尔基公司进行了赔偿。中保公司赔偿后取得了尼尔基公司的权益转让书。中保公司取得权益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健律师接案后,确定了这起保险理赔追偿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中石油的侵权行对尼尔基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因为张健律师参加过全国保险公估师考试并取得了保险公估师资格证,熟知保险公估的效力,中保公司起诉的主要证据是公估报告,公估报告只能用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理赔之用,而不能作为侵权之诉的证据使用,分析到这,张健律师决定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要求对大桥的损伤程度、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黑龙江省寒地科学院鉴定,鉴定结论是修复费用和检测费用共计30万元,一审据此判决中石油赔偿中保公司30万元。
        中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再次判决中石油赔偿中保公司30万元,中保公司没有上诉。
       历时两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诉讼之路,张健律师凭借自己的业务专长为中石油挽回经济损失二百二十八万元,这是一起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悬殊的离奇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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