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金霞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虽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获得工程款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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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获得工程款


【案情】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自己开发的建筑工程交给B施工。B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D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D与王某某(包工头)签有劳务分包协议,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实际施工。后王某某完成工程后却得不到工程款。王某某无奈之下,遂将以上A、B、C、D作为被告全部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
【评析】
建设施工合同非法转包、分包为实践中多发、常见的情况。按照《合同法》之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如何得以实现;发包人、转包人和分包人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除以上问题外,还包括:(一)D与王某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合同,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该案中的原告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解释》的规定。其次,该《解释》增添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的原告属于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再次,根据本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实体性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权利,其以转包人、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或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主张权利,法院均应立案受理。最后,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另外,本案中,原告根据《解释》之规定起诉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技巧上是非常完美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本案是《解释》实施以来最大程度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典型案例之一。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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