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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律师该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许昆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量:1034

民事诉讼状

原告:覃某某,男,壮族,19791228生,日住广西鹿寨县某镇某路,个体工商户,柳州某百货超市业主。

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某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三,该公司经理,电话070007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20096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085日解除;

二、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80000元;

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电期间的损失117000元(1、租金损失80000元,2、物业管理费损失2000元,3、原告员工工资损失30000元,4、商品变质损失5000元);

四、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的损失78000元(1、装修装饰损失240000元,2、转承租人桂中大药的各项损失300000元, 3、原告重新找门面开业不能营业的损失240000元);

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6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柳州市某商铺经营百货超市。双方对商铺标准用途、租凭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时间和方式、其它费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除合同约定不明的条款双方有争议的外,原告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租金已交到2010731日,且被告收有原告相当三个月租金的押金。对合同中交租金的时间条款原告认为约定不明,被告则认为应当第三个月一次,且在第一个月的上一个月25日或26日前交。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不予搭理。

       201075,被告对原告超市停电。原告已交了7月份租金,按被告的理解原告也有十五天交租金期限,也就是710日前交租金都不能视为违约,原告超过十五天不交清租金才视为违约。在此情况下,被告假借维修线路名义对原告的超市停电。现对原告超市停电已有一个月了,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超市无法正常营业,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恢复供电,但被告坚决不恢复供电,反而否认原告是承租人。被告的行为是不诚信、违约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经营合法权的侵权。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的合同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075日、16,被告给原告超市的函件中称张某是承租人,被告向原告提出了与张某之间就同一商铺还有一份的租赁合同,被告据此主张原告不再是商铺的承租人了,原告的主张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是商铺的合法占用人,润南百货超市的业主是原告,原告才是该商铺的承租人。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不但造成原告重大损失,且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单方面合同解除权,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要求被赔偿相应的损失。201084,原告已致函被告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在201084交还商铺给被告。

    另外,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押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定金性质的,被告作为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依法应当双倍返还给原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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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昆义
  • 执业律所: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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