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敲诈勒索案成功为取保候审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指导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量:818

真实取保候审案例:
     近期南京刑事律师庄律师接案一起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
     庄律师随机展开刑事辩护,在介入案件,会见嫌疑人,以及与承办警官积极沟通案情后,律师协同当事人家属找到受害人,对于案涉部分的金额予以退赔。
   本案两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30天后,提请逮捕,后庄律师又多次向批捕检察官联系,提供了专业律师意见书,分析案情以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终两位当事人均被成功取保候审。
   南京地区共同犯罪中,嫌疑人均被报捕的案件,能够达到全案人全部取保实属不易,至此,当事人家属满意案件结果。
   本案能有较好的案件效果,很大程度上是律师成功建议检察院将刑案罪名变更,最终导致两位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了。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年龄28,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无业。
   我局正在侦查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B,性别:女,年龄:25,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单位及职业:省略。
  我局正在侦查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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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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