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嘉定区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赵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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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母、其姐在太原服装批发市场与隔壁经营户发生矛盾后,遂于当日中午购买一把单刃折叠刀报复杀人,致李某某死亡,致另两名被害人李某、王某某轻伤。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该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并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王某某、被抚养人熊某某及其他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555.29元;将已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核减后,赔偿总额为300555.2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某之父)、付某(被告人张某某之母)因张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对赔偿总额的300555.29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付某、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等均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晋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人均未能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该案经申请于2009年10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经阅卷和走访查明:当事人双方有15年之久的老乡情谊,同为太原服装批发市场经营户,因一时冲动酿成惨案。案发后,原告方认为被告方辩称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有逃避处罚的情形,严重伤害了原告方的感情。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方从未对原告方进行安抚,并迟迟不予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原告方心生强烈不满,仇怨加剧,甚至扬言要采取以命抵命的极端行为。同时,被执行人张某某被判决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查明张某某尚未成家立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因担心被报复,四处躲避,难以谋面,致使执行工作进入僵局。
执行法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张某、付某,对本案刑事判决强烈不满,认为其子张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部分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而且张某某已按农村习俗办过婚礼,其“妻”应为其监护人,引发惨案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先动用凶器,并在相邻商铺之间有欺行霸市之嫌,赔偿40余万元显失公正。
2009年11月20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对话,经过法官引导,被执行人张某、付某当场向对方三鞠躬,以表对死者的哀悼和对受害人亲属的歉意,并现场赔付20万元。执行调解之后,被执行人又积极主动履行,于2009年3月9日支付剩余赔偿款项,并交纳执行费4409元。至此,这件棘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历时4个半月全额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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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强
  • 执业律所:
    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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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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