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08年10月,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的父亲徐某某口头约定将位于某处的房地产出售给徐某某,价款为60万元。2008年10月31日,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需要,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以400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某处的房地产出售给徐某某,并前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开具了付款金额为40万元的发票,凭此,徐某某已将涉案房屋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变更手续。
2011年徐某某亡故,在其亡故前立有遗嘱,将上述受让的房地产遗留给原告郑某某个人所有,现该遗嘱已生效。2012年10月11日,郑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郑某某享有位于某处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还要求责令被告李某某自判决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郑某某将买卖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要点分析:
一、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郑某某不能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某与徐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鉴于李某某与徐某某口头订立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且双方就买卖的标的物、价款做了约定,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
徐某某与郑某某的继承法律关系。鉴于徐某某的遗嘱行为及内容,徐某某与郑某某形成了继承法律关系。
鉴于原告与被告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原告郑某某无权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合同义务。
二、根据本律师向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在房产所有权尚未过户登记至继承人名下的情况下,继承人是无权凭遗嘱将土地使用权从出卖人名下直接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而本案中,徐某某并没有付购房款,徐某某的死亡使得被告李某某的权利无法实现,故李某某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待徐某某履行完购房款支付义务后再将土地权证过户至徐某某名下。
根据以上几点分析,原告郑某某是否享有位于某处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李某某无关,李某某并无法确认原告郑某某是否享有相关权利。且告李某某也无法协助原告郑某某将买卖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从另一方面来说,李某某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的相关继承人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