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米某某在入职时口头商定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每月,试用期为3个月,转正后待遇另行商定。
米某某利用总经理职务之便,制作员工劳动合同,顺便将自己的劳动合同也一起制作,将试用期改为一个月,正式工资自行改为15000。
后米某某工作态度不端正,滥竽充数,上班打游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某某公司欲辞退米某某。
米某某提出要求某某公司支付5万余元拖欠工资款、社保及补偿金。某某公司愿意支付3万元(包含1万五千元工资欠款和一万五千元社保和补偿金)。
后经本律师谈判,最终将相关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结清,最后以一万五千余元解决。以下为部分协商内容: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 2013 年 3月 17 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鉴于双方此前在工资问题上的不确定,现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正式工资为10000元每月。
二、此前乙方未领取的工资及补贴为 15018 元,因双方经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出于经济帮助,决定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0000元的补助。鉴于此前乙方在甲方财务上报账不合规范,双方确定不合规范的数额为6812.8元,截止2012年3月28日,乙方预支款项尚有2410元,乙方同意将不合规范的报账和预支款在工资及补助中扣回,剩余款项共15796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之前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