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不出庭的被告委托律师成功驳回原告离婚诉讼案例实录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量:916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很多女士出于对男方的愤恨不愿意出庭,用她们的话往往是再也不愿意看到这个无耻的男人,她们往往在接到男方起诉离婚后,想延长诉讼时间,甚至不愿意出庭应诉。廖**就是这样一个女人。她在向我诉说胡**时,数度哽咽。

    廖**经历了两次婚姻,各有一个女儿。大女儿随前夫生活,离婚时她带着分割房产的20万元回到了南昌,后来认识了胡**,也就是现在向青山湖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他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胡**。在生女儿之前,廖**本想打胎,不想再生,因为她生前一个大女儿是剖腹产,到她再度怀孕时不到一年,再生孩子对她身体损害很大。胡**对此极力反对,一再发誓不管男孩女孩只要廖**生下来都会负责任。为此胡**写过两份保证书,发誓一定会对孩子负责。出于对他的信任,廖**冒着生命危险再次做了剖腹产手术,女儿胡**出生后就被胡**报到高安建山农村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噩梦随即开始。

     胡**在婚后判若两人,经常粗暴的殴打羞辱廖**,并经常疑神疑鬼的猜忌她,她如果和别的男人多说几句话都会被胡**羞辱为又勾引男人,如果廖**多和同事在电话里多聊会天都会被他翻看检查手机。最令廖**难以忍受的是,他居然不允许廖**去高安看望女儿,孩子三岁了都不给孩子上户口。廖**认为胡**在外面有女人,而且很有可能的是这个第三者已经怀孕了,所以廖**才急匆匆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你说他外面有女人,你有什么证据?我边翻看胡**的起诉状边问廖**。

我有他和那个女人一天通话十几次的通话清单,我现在正想办法堵住他们两个人,你说这些东西有用吗,能证明他又婚外情吗?**即充满信心又心存疑虑的关注我对此的判断。

    廖**掌握的婚外情的证据和其他同样遭遇者一依据我的办案经验看来法官往往并不会轻易采纳样,。在认定离婚感情破裂的过错中,婚外情是最难认定的,因为其具有很强的隐私性。有些女士为了证明婚外情铤而走险请所谓私家侦探调查,结果往往被骗甚至被敲诈。退一步说,即使她们得以捉奸在床,拍到了裸照,又往往因为涉及侵犯当事人隐私而不便举证。律师应该如实告知当事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不能误导当事人,我一直是这样做,也是这样做的。在听我介绍这些情况后,廖**有些失望,但也对我的坦诚相告表示感谢。

   “我可以不出庭吗?衷律师。我根本就不愿意见这个人渣。我担心自己在法庭上会情绪失控,我甚至想过在法院与他同归于尽!**又提出了一个难题。

    民事诉讼法对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出庭有严格规定,除因患病及在国外等因素不便出庭外当事人均应出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不出庭的被告也比较反感。更何况是原告胡**在诉状中把被告廖**描绘成了一个淫荡的潘金莲,这种恶人先告状的泼污水做法某种程度上可能对法官的判断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当事人的心智强大,能在台上动情的叙说自己的委屈,完全可以洗刷自己的屈辱,引起法官的同情。

   廖**在听取我的解答后,表示是否出庭待开庭前再说,现在她希望我能够帮她延长开庭时间。因为她怀疑胡**在外面的女人已经怀有身孕。廖**就是要拖延时间,拖到这个女人肚子越来越大,,,继而打胎!听了这话,真是让我心寒。仇恨已经完全占据了这个女人的全部,她要以拖延时间的方法来惩罚她眼中的第三者。这种办法是否道德,是否有必要,我真是觉得难以评判。从过去的婚姻过错上似乎她是受害者,但如果真是要通过这样做惩罚婚外情者,似乎又过于残忍。

    我不能把自己的内心想法说的过多,因为那样没有意义,在一个女人仇恨到极点的时候,说放弃仇恨的劝解无异于劝希特勒放弃进攻法国,完全没有意义。我告诉廖**,拖延时间可以通过律师的技术手段实现,但凡事有个度,不能太过,否则引起法官反感也未必对自己有利。

   廖**接受了我的建议随后办理了委托手续。我接下来就联系了经办此案的王法官。和以往不同的是,我并没有立即递交委托手续,而是说这个案子的被告找我咨询了下,请我问问情况。王法官刚开始一听我说是廖**的律师,马上就要签送达回证,因为廖**躲着法院送达都一个多月了,可再一听我后面的话就失望了,一再问我廖**到底什么时候会和你办理委托手续。

   我装作一脸愁容的样子说,唉,她也是拖朋友找到我的,可又没钱交律师费,我又碍朋友面子不过,这才顺道过来问问您。

   王法官本来就和我挺熟,就把原告胡**的情况说了一说。我一听情况才知道这位胡**很多说给廖**的话都是忽悠吓唬人。我出了法院就及时把这些信息告知了廖**。廖**越听越气,也难怪,这位胡**天天说什么和王法官商量好了、你廖**不来法院领传票也要判离婚等等,都是假传圣旨吓唬人。唉,信息不对称真是能吓唬人啊。

   时间一晃过去大半个月,王法官还是没法联系上廖**,只能一个电话接一个电话催问我是否办理了委托手续,要我赶紧过来签收诉讼材料,以方便安排开庭时间。我不好再以其他理由敷衍就去法院领了开庭通知书。随后我又以廖**身体不适需要治疗等理由申请延期开庭,王法官给了我这个面子,同意延期25天开庭。

   开庭前,我就廖**是否出庭与她商量,她坚持自己不愿意出庭,请我代理,并问我有无把握让法院判不离婚。我表示她不出庭不是不可以。有无把握让法院判不离,届时还要看胡**的证据能否构成婚姻法第32条认定感情破裂的。从标准目前来看,胡**还没有这样的证据,而且根据我的经验胡**有这种证据的可能性极低。

   开庭时,胡**对法庭大放厥词,一再说自己没有过错,激昂的投入让人感到可笑。离婚案件原告在法庭上如果把对方说成了一个魔鬼或者极端份子,极有可能影响法官对这个案件难易的判断。试想,法官会不会怕极端分子呢,你把被告说成了一个动辄自杀的极端分子,只会加速法官判不离婚的速度!可惜胡**不懂这个司法实践规则,只是理论化的一再大叫对方如何如何,却又拿不出证据。任你污水三千,我就一句话,感情问题有当事人书面意见为准,我作为律师只谈财产问题。我向法院提交了廖**的答辩状,在答辩中廖**清晰表达了自己体弱多病不适合开庭的想法,同时明确表态不同意离婚。

    胡**非常急,一再表示自己还有很多新证据请法院同意延期举证二次开庭。王法官当即拒绝了他的这个无理要求。

     庭审结束了后三天法院通知我领判决书,结果如我所料,判不离婚,驳回原告诉请。案件结束后,我并没有很多欣喜,因为大多数法院对离婚案件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审理后都是判不离婚的,这个案件如果说有那么一点值得总结的亮点,可能在于我对法官心理的把握和对整个诉讼节奏的把握还可以。但这些技巧只是术,而不是道。在我眼中的道是什么,可能是双方真正通过律师指导能平心**气的解决问题,而不是这样厮杀于法庭,更不是一味的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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