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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来源:黎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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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劳人仲案字【2012】**号 申请人:胡XX,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xx游艇制度有限公司。
住    所:珠海市金湾区xx镇。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系被申请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x,系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胡XX向本委提出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珠海**游艇制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10日医疗期间工资差额18014元、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18日工资5300元、一次伤残补助金差额21023.2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5?500元、一次医疗补助金差额7644.80元、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204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1元、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2413.80元、护理费22720元、医疗费5000元。申、被双方在本委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0650元,其中2100元已于2012年10月26日支付:650元用于抵扣申请人借款,剩余97900元被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丁次向申请人支付(汇入申请人平安银行妁帐户,卡号为622** )。申请人放弃所有仲裁请求。
二、双方履行该调解书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均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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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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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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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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