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待岗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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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市某有限公司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因企业原因,用人单位于2012年12月通知职工待岗等通知至今。

    同时,用人单位因为未正常经营,停缴了职工的社会保险,且不再支付生活费。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没与职工做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和转移劳动关系。职工等待通知上班状态一直延续下来。

    该单位数十位职工打找到笔者要求为他们申请仲裁笔者接受委托后,查阅相关资料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这些职工与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仍然存续还是已经到期自行终止?如何确定调解仲裁的申请标的

    2012年12月,单位因自身原因通知职工回家待岗,等通知上班。这就使职工处于一种没有截止期限的待岗状态,倘若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则待岗状态停止,同时劳动关系结束。可用人单位恰恰没有这样做,加之用人单位于通知之始,并未言明待岗到合同约定终止期限时为止,使得劳动关系和待岗状态得以延续。

    2012年12月至今职工虽然未提供劳动,并非是职工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拒绝提供劳动,而是被动的延续待岗。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和上述事实,劳动关系自合同到期自行终止的说法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因为单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请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后笔者依法向即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笔者给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当事人较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也给公司出示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公司代理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和笔者代理的当事人进行和解,做好向职工赔偿累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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