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日前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李某托潘某为其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并答应事成后给其好处费。潘某见有利可图就到某某县妇幼保健站盗走6张医学出生证明,同年11月潘某持事先盗取的生产证明再次来到该保健站,趁医生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该站的疾病证明章盖在4张出生证明的专用章处,使原本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刘某,王某,钱某及赵某获得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其后潘某将此4张出生证明交给了李某,并从李某出获得好处费1500元。事发后不久潘某被人举报终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