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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湖南金文武文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

来源:姚纪言  更新时间:2013-06-10 00:00  浏览量:504

彭某诉湖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9213日,彭某进湖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约定工资为底薪1200+提成,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彭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帮彭某购买社会保险,此外,彭某工作期间经常存在加班的情形,有时加班到晚上八九点,但金文武公司未支付彭某任何加班工资申请人除每周六的固定加班外,每天下班后也经常存在不定期的加班情况,给彭某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负担。不仅如此,彭某在工作期间未享受一天带薪年休假,**公司也从未依法安排其年休假。彭某在**公司工作时间共达两年六个月,在此期间,彭某多次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安排年休假、支付加班工资等合理请求,均遭到**公司的拒绝,甚至遭到法定代表人的辱骂以及人身攻击。2012629日,彭某以工作期间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等多项违反《劳动合同法》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由,用快递方式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辞职报告。随后,彭某委托姚纪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加班费等仲裁请求。

二、【仲裁裁决结果】

姚纪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对彭某有利的证据,并出庭支持本案庭审。被申请人金文武公司在经过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缺席裁决,做出“长劳仲案字(2012666号”裁决书,裁决书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101月至2012629日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200元,本会予以支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0000元(4000x 2.5个月);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1200元。当事人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由姚纪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纪言律师咨询。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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