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长久诉南京某建设集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刘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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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长久诉南京某建设集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3月13日凌晨3点左右,原告从迈皋桥打车到新模范马路,下车后穿过马路时,脚踏到由被告承建的新模范马路隧道的天井。坠落后原告昏迷了多时,醒来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堂哥求救。其堂哥寻找时并报警。因原告伤情严重无法讲清具体地点,在当日早9时许其堂哥等人从新模范马路隧道口入去,才找到了原告,同时将原告送进了中大医院,住进了重症监护病房。经诊断原告右侧骨股颈粉碎性骨折、右侧第三肋骨折、右侧液气胸、蛛网膜下腔出血、腰椎骨折、肝胰腺肾挫裂伤等十九处损伤。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被告在承建该工程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完全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受损,存有过错,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
最后通过调解结案,被告及时赔付了原告的各项损失。(文中人员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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