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志纯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胡某等23人诉长沙县A1邮政局劳动争议案
来源:文志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0
浏览量:822

一、案情简介

、胡等23位原告于1992年进入原长沙县邮电局担任营业员一职。后长沙县A邮电局因体制改革分立为长沙县A1邮政局和长沙县A2电信局23位原告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后,进入长沙县A1邮政局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23位原告仍在长沙县A1邮政局工作,累计工作时间从8年到20年不等。2004年9月20日,长沙县A1邮政局作出《关于开展减员增效的决议》。2004年10月19日,长沙县A1邮政局以长A1邮局字[2004]71号文件决定对23位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23位原告向单位领导要求依法补偿未果,不服仲裁后诉至法院

    二、诉辩主张

2005年1月14日,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3位原告不符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一审中诉称:

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以进行用工制度改革为由,裁减员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被告长沙县A1邮政局在履行与原告劳动合同期间,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3、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

4、被告应赔偿原告非同工同酬而导致的工资损失。

被告答辩称:

1、原告与被告仅形成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被告已经在仲裁中就奖金、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订立《协议书》,一次性补助4780元,并已约定双方不得再以其他任何事由提出要求。

    三、律师承办过程

文志纯律师接受23位原告的委托时,23位原告与长沙县A1邮政局的矛盾已经白热化。23位原告准备集体到邮政局堵门,到长沙县政府院内静坐。面对此种情形,文志纯律师耐心地听23位原告对长沙县A1邮政局的“数落”和不满,待23位原告诉说完,稍稍平静些后,文志纯律师针对23位原告的情况认真地给他们分析案件事实、讲解法律及案件的可能性:堵门、静坐虽然可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督促A1 邮政局解决问题,但也是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解决,有关部门和A1邮政局并不会因为堵门、静坐就不分事实和法律一概满足要求,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层面。就本案的事实来讲,要求长沙县A1邮政局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根本不需要采取过激行为来达到目的,最好的办法是由律师出面与邮政局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23位原告听说文志纯律师的认真分析后,最终决定委托文志纯律师出面协商。

在其后的多次协商中,A1邮政局为推动邮政体系减员增效措施的顺利进行,避免协商解决带来的后续问题,不同意和解,但表示愿意配合劳动仲裁和诉讼。面对这种情况,文志纯律师在向23位原告耐心解释后,23位原告同意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不服仲裁裁决后,原告提起诉讼,并初步归纳三个争议点

1、2001年5月31日后,劳动合同到期,原告仍在被告处上班,期间,被告于2002年年底将劳动合同发放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已将签字的劳动合同上上交,但被告并没盖章,由此形成的为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被告是否应当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3、被告是否违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一审开庭中,在充分的事实和法律面前,被告对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承认,并同意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不同意对原告失业保险进行补缴。对于经济补偿金,被告以事实劳动关系一方可以随时终止,不适用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为由,拒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原告的工资待遇,称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一审判决后,原告因未对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长沙市中院对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并根据劳动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原告进入长沙县邮政局工作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失业保险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失业保险发生的纠纷,不应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被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同意给原告补缴失业保险,二审法院认为可由其在本案判决后自行履行相应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而不作处理。

    四、案件结果

仲裁中,由于案外因素影响,仲裁庭仅支持23位原告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请求,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基于同样的理由,也没有支持。最终在二审中,长沙中院做出了支持23位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正义判决

    五、律师解说

该案中,23位临时工当属弱势群体。长沙县邮政局为国有企业,其在用人制度改革中处于完全的优势地位,“老职工变临时工,先辞职与劳务公司签定用工协议后再重新上岗”等等手法,将老职工们在邮政十多年的工作经历一纸“辞职书”带过,而风吹日晒、为长沙县邮政局贡献全部精力的老职工们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临时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相甚远也让很多邮政的老职工们愤愤不平。令人痛心的是,这一不公现象在湖南许多行业都存在,如银行、电信等。

承办律师认为,立法机关、政府及政府部门在劳动者权利保障方面应当有更大作为。以湖南省来说,我省在劳动者权利保障方面的执法力度和相关制度建设均需加强。如,对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法律对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并无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而在浙江省和广东,就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两倍损失。《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注:本案承办单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文**律师       联系电话  136****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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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文志纯
  • 执业律所: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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