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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显失公平 工伤私了协议可以变更

作者:唐雄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10 08:45 浏览量:835

 

     201112月,广州某劳务公司职工邝某某在被派遣单位工作时,被车上装载的货物砸伤至肩骨骨折。劳务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邝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邝某赔偿金5000,从此双方互不追究。事后,邝某认为劳务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伤所遭受的伤害,于是20127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与9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因工受伤。后经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8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双方对鉴定结论并无异议,但是劳务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邝某某支付工伤待遇。邝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务公司再行支付其工伤待遇9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私了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或者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要求变更的,可在《合同法》规定的1年时效期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变更权。本案中,该协议系邝某受伤后、未认定工伤及鉴定伤残等级前达成的,其赔偿数额明显有失公平,且未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邝某有权请求变更该协议。仲裁机构经审理,依法支持了邝某的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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