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就双方有异议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误工费:原告的主张十分合理,理由如下:
1、有原告的误工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知其中9月份工资2048.40元、10月份工资2254.60元。
2、原告单位是生产制造类企业,到年底订单特别多,相同岗位员工工资平均每月均高于2000元。
3、从原告今年参加工作的几个月工资来看,工资均在2500元左右。
4、原告所主张的误工工资低于2008年度上海在职职工同类行业月平均工资,更不用说低于2009年度同类行业月平均工资。
二、护理费:参照本市护工每日的劳务报酬标准40~60元/天,取上限60元/天计算而来。原告主张也非常合理,理由如下:
1、该标准已沿用多年,现物价上涨较快,物价水平今非昔比,生活消费支出大大增加。
2、原告伤情严重,仅住院就21天,其受伤部位特殊,肋骨骨折、颈椎脱位,颈部无法活动,出院后卧床近两个月,需要24小时护理。
三、营养费:原告主张具有合理性:
原告营养费主张每天40元,完全是出于自身伤情考虑的,其右侧1~3肋骨骨折、颈椎脱位,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出院后又卧床近两个月,时常头痛头昏,故需要加强营养,尽快康复并增强体质。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右侧肋骨处时常感到酸痛,尤其是阴雨、寒冷天气十分明显;颈部脱位,转动没有过去那样灵活;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愈合后留下左面颊部因挫伤形成了一条清晰长5厘米、宽2厘米的疤痕。基于前述理由,原告右侧肋骨长期酸痛、面容形象受损,原告在生活中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而自然会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
鉴于以上理由,请法官支持原告以上诉请中的数额。
以上意见仅供法官参考。
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