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占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离婚案依法维护女方合法权益
来源:贾新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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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庭:

我是李某艳诉朱某离婚一案的原告李某艳的代理人,经过法院二次开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我对本案提交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应该从照顾女方的角度考虑将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进行分割,将车辆判决归原告所有。

原告被告结婚后花费55800元购买了吉利牌轿车一辆,购买这辆车的费用其中原告被告分担的,其中原告出资27900元,买车时原告及原告弟弟与被告一起去保定市保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买车时被告说原告没有驾驶本,为行车方便购车发票上购货人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字,但是该车购买时间为婚后,有汽车购买发票时间为证,依照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被告为正值能干的青壮年劳动力,经济收入优于原告,而原告为弱势家庭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了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对这辆车进行分割时充分照顾原告,代理人建议将车辆判决归原告所有。如果要确定车辆目前的价格,可以通过原告、被告进行直接竞价,或者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

二、被告应该独自承担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奶粉费及药费等花费。

孩子出生后原告独自带着孩子期间为抚养孩子,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陈述并举证了奶粉、购药药费、看病花费、打疫苗花费等,与原告抚养孩子情况印证,应该认定原告的这些花费。第一次开庭后至第二次开庭前时间有四个多月了,在此期间原告为抚养孩子又分6次给孩子购买奶粉共计5398元,原告提交正规购货发票6张。上次原告为看病从清苑县万宝堂药店拿药购药四次,共花费2328.5元,原告提交药店发票三张,药店收据一张。从清苑县医药药材公司药店购买药品花费860元,有药店发票一张。原告治病从东壁阳城村卫生所花费医药费545元,有两张处方收费凭证,一张260元,一张285元。原告治病从白团卫生院花费450元,有卫生院处方收费凭证一张。第一次开庭后孩子曾患病在清苑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和保定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等,原告共花费3061.01元,原告有医院收费收据为证。另第一次开庭后原告为自己和孩子看病到药房买药花费982元,有药店收费收费单据和发票为证,原告在村卫生所看病花费300元,有卫生所收条为证。原告给孩子看病需要乘车,特别是孩子在保定市儿童医院看病时,原告曾经与被告沟通,被告让原告找出租车先送孩子到儿童医院,原告共花费交通费500元,有两张收条为证。以上第一次开庭后到第二次开庭前原告共花费10241.1元,均有证据证明,上述花费是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花费,原告为照顾孩子不能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被告又不给原告钱,第二次开庭前的所有这些花费均是原告娘家人垫付,性质是原告的借款,被告为正值能干的青壮年劳动力,能够赚取经济收入,被告应该独自承担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奶粉费及医疗费、药费交通费等花费,被告应该独自承担原告独自抚养孩子向自己父亲借款的这些花费。

六、在分居期间被告劳动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告照顾孩子不能工作,没有其他收入,被告从来没有给过原告生活费、医疗费等。被告为正值能干的青壮年劳动力,能够赚取经济收入,原告、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搞建筑打工挣钱,收入被告独自掌握,被告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被告不承认这些收入,原告要求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建筑行业收入进行估算,对被告的收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综合以上,请法院判决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判决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购买奶粉及看病买药交通费的花费,并判决分居期间被告的劳动收入按照建筑业估算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代理人:贾**

                                 2012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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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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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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