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新车自燃赔偿案例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9
浏览量:635


2011年8月,山东曲阜的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同年10月23日晚9点,王先生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先生打电话给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就谁该承担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两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先生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辩称,车主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车主并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主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商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汽车销售商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令汽车销售商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9.6万余元,如果汽车销售商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针对汽车自燃谁该担责的问题,代理人济宁资深律师鲁绪表示,该案涉及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分摊问题。对于汽车自燃原因,由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多以火灾原因不明、排斥人为纵火原因,加之汽车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最终确定导致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汽车质量鉴定,并非车主的法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新车自燃,生产方对排除产品质量责任负有举证义务。生产方需要对排除其责任进行举证。因此,市民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