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江苏盐城人,在昆山市千灯镇开了一家彩钢店。2012年10月8日凌晨,刘某驾车在千灯镇某路口处,与一名骑电瓶车的女性沈某相撞,沈某受伤倒地,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事发后惊慌失措,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过思考和家人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死者沈某家属向刘某提起民事赔偿,总计金额高达70万元。刘某及其家属尽力筹款,但金额差距仍然较大,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直至法院开庭之前一周,双方仍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亦未出具谅解书。
王律师接受刘某妻子胥某的聘请,担任刘某辩护人,介入此案。经过与死者家属及其聘请律师的多次商谈,最终在对方律师的帮助协调下,在本案开庭的前一天,死者家属与胥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胥某代其丈夫刘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7千元,死者家属在法官面前签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达成赔偿协议,获取谅解后,王律师出庭辩护,发表了详尽的辩护词,并请求法院对刘某适用缓刑。开庭后,王律师又与刘某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多次电话沟通,盐都区司法局经过对刘某家庭情况的调查,同意向昆山市法院出具证明,表示可以接收刘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即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改造,不必坐牢)。
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当日,刘某自看守所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