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攸县李阳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03 15:12 浏览量:537
2011年。原告徐某某打算对自己开在小区内的婚姻介绍所进行装修。因与小区物业公司职工协商过程中,与物业公司职工何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将徐某某的婚姻介绍所门派砸坏。造成徐某某财产损失。
事情发生后,徐某某及业主委员会多次组织何某某进行调解,何某某都不予理会。徐某某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案后,组织两次开庭,并于第二次开庭当庭宣判,何某某赔偿徐某某财产损失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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