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丰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孙文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量:1110

案情:杨某因在义乌小商品出售假冒名牌手表,涉案价值约400多万元被起诉。


本律师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被告人杨松家属的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在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会见杨某的情况,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过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价值人民币4683000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手表的价值远远低于公诉机关认定的价值,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深龙价鉴【20122626号)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作为价格鉴定的依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也就是说,对于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其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应从二方面考虑:首先,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如果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在存有被告人供述价格、相关证人证言陈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证据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据此予以认定;其次,只有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被告人供述价格、证人证言陈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应是最后的选择。



从本案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吕某、黄某华的证言及肖某川提供的购货单可以看出,涉案手表的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都只有十元或几十元,根本不可能如公诉机关认定的那样按照每只成千上万的价格出售。公诉机关在已经查证涉案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并重新对涉案手表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深龙价鉴【20124364号),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为10530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信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方式,这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2涉案假冒手表虽然涉及劳力士、帝舵、欧米茄、浪琴等世界名表,但这些正品名表都是奢侈品,大都在高档商场或专卖店销售。而涉案的假冒手表都是从广州的批发市场进的货,销售地点是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涉案手表的进货地点和销售地点都是以满足普通大众需求为主的批发市场,这也就注定了涉案手表不可能卖出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那样的天价,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花几千上万的价格在一个小批发市场购买奢侈品。因此,从常理来判断,涉案假冒手表的价值也不可能如公诉机关认定的那样高得离谱。



3、关于涉案假冒手表的价值,我们认为按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咨询意见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深龙价鉴【20124364号),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为10530元,是比较合理的,既符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精神,也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定杨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手表的价值与事实严重不符,杨松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合议庭对杨松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杨某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以上内容由孙文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文丰律师咨询。
孙文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732好评数13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龙岗中心城紫薇苑商务写字楼八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文丰
  • 执业律所:
    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龙岗中心城紫薇苑商务写字楼八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