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某村;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伊川县江左乡某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承担利息7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刘某某跑运输遇到麻烦,急需用钱周转。原告碍于情面,分别在2011年12月1日和2011年12月5日借给他83000元和100000元。当时,刘某某说钱很快就会周转过来,用不到两个月就会还原告,并口头约定给原告1分5的利息。但两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刘某某要钱时,他说没有钱,让原告缓一缓,保证会先还原告的。可这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都无结果。截至目前,刘某某不仅不还钱,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听。无奈,只有诉至贵院。
裁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刘某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188000元,被告刘某某自2013年5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王某某15000元,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如被告刘某某不按期偿还借款,原告王某某可将全部借款或剩余借款一并转入执行程序。2、其他双方无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