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艳玲律师亲办案例
平艳玲律师: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来源:平艳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2
浏览量:79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10月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某村;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9月出生,住伊川县江左乡某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承担利息7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刘某某跑运输遇到麻烦,急需用钱周转。原告碍于情面,分别在20111212011125日借给他83000元和100000元。当时,刘某某说钱很快就会周转过来,用不到两个月就会还原告,并口头约定给原告15的利息。但两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刘某某要钱时,他说没有钱,让原告缓一缓,保证会先还原告的。可这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都无结果。截至目前,刘某某不仅不还钱,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听。无奈,只有诉至贵院。

裁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刘某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188000元,被告刘某某自201351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王某某15000元,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如被告刘某某不按期偿还借款,原告王某某可将全部借款或剩余借款一并转入执行程序。2、其他双方无争执。
以上内容由平艳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平艳玲律师咨询。
平艳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9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数码大厦A座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平艳玲
  • 执业律所: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8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数码大厦A座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