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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关系
来源:孙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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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机电设备厂

原审被告:*景有限公司

1993年-1997年*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景公司成立之前挂靠在**经营,期间共向开侨唱借款97万元。1998年起徐某与**厂脱离关系,已新成立的你、*景公司名义经营,并归还**厂15万元。2001年12月5日,徐某以*景公司名义出具给**厂欠条一份,约定所欠款人民币82万元,于2002年3月前分期还清,七中第一期于2001年12月底换15万元,2001年12月31日*景公司签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厂,票据金额为15万元。**唱持该票据向银行提示付款,因*景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而遭退票,进而引起诉讼。

    院一审中,法院认为案件中的票据的基础关系成立,**厂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不存在赵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不成立,撤消了一审判决。**厂对二审不服向检察员提出了申诉。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提请上级检查员提出抗诉,得到上级院的支持。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一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正义的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成立。

在票据中存在两种票据关系,一是票据关系二是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式票据发确认调整票据当时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的实质关系是一种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时人在票据关系以外产生和形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不是票据关系,是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因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接手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存在于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票人和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当事人在发票前达成的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合意。

对于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票据理论认为,两者存在既相互独立,又在特定情况下相互关联的双重关系。一般去情况下,票据关系已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二者互相独立。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这就是所谓的票据的无因性。但原因债券与票据债权,具有经济上的一体性,而非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特定情况下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又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这里的特定的情况,是指原因关系和基础关系的当事人为相同的当事人,这是当事人及时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也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给予原因关系产生的事由对债权人抗辩。

本案中*景公司签发给**厂的支票,是基于*景公司出具给**厂欠条的原因。在本案九分钟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也是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座位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景公司可以原因关系中对**厂是否负有付款义务进行抗辩。票据基础关系的成立直接关系票据关系的成立。依据查明的事实,徐某层一个人的名义向**厂接了97万元,因归换了15万元尚有82万元没有归还。后徐某作为*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认可有*景公司前**厂82万元,并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虽然该欠条的产生有徐某个人出具,但徐某是以*景公司名义出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景公司也已该欠条的承诺签发了支票。这一事实表明徐某个人债务已经转移给了*景公司。,*景公司以自愿履行还款义务。法律并未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需具备企业法人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晶公司和**厂之间形成了债券债务关系,并由此成为票据基础关系。*景公司签发涉案支票及时对欠条的确认又是对欠款承诺还款义务的履行。因此**厂有权向*景公司主张票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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