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文某经人介绍到安福县某煤矿从事掘井作业,但是安福县某煤矿未与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文某在作业时,被砸伤。出院后,文某欲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无劳动关系证明而未受理其申请。于是文某向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庭审中,安福县某煤矿以文某未在其公司职工名册上备案,公司未为文某购买保险等为由,否认文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代理人认为编写职工名册、为职工缴纳社保等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最终,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文某与安福县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