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某一案,我接受李某某的委托,参加了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现在,该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与以往我接触的案件略有不同之处在于,王某在起诉李某某离婚之前,有预谋的分两次独自回家,趁着李某某不在家的时机,将自己的生活用品以及属于李某某个人所有的贵重物品,还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一并打包搬走。李某某出差回到家以后,发现家里情形 不对,还以为被盗贼光顾了。李某某随后急忙向辖地派出所报案,警察到了以后,向李某某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又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后,得知了一个惊人的结果:原来是王某将家里的东西雇人搬走的。警察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告知李某某这是家务事,派出所管不了。
李某某一听这话,有些急了。此前,王某只是为了家务事和李某某争执不断,夫妻感情产生了一些危机,但是,并没有苗头显示王某要私自从家里搬走啊。李某某多次给王某打电话,王某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或者无法接通的状态。李某某经过初略的估计,家中被王某私自搬走的物品价值20多万元。此事发生后不久,李某某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让他去法院领取民事起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
在李某某多方寻找王某的时候,王某已经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权,还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介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的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律规定,王某无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还提出,王某应当将私自搬走的属于李某某所有的各种物品归还给李某某。法院听从律师意见,要求王某将私自拿走的东西送回来再说财产分割的问题。王某只是一味的向法官陈述其拿走的只是自己的 东西,但是,王某私自从家里拿走东西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她已经说不清楚了。
本案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延续的时间较长,就因为王某的行为导致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审理时间达一年之久。而且王某的行为使其诚信受损,最后的案件结果对我的当事人非常有利。
事后我分析该案时,认为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一切均因当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中依法而行,才能够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离婚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两个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或许离婚是最好的选择。但是,一定要依法而行。如果不懂得如何维权,第一时间一定要寻找律师寻求帮助,这样才能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