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赔偿案
案情介绍:2009年11月,广州某设施管理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某设施管理所作为建设单位,将广州一工程委托某建筑公司承建,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开始建设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造成与施工工程相邻村民的房屋大面积不同程度损坏,影响正常居住。根据房屋受损的事实,某维护管理所与村民所在的经济联合社依据各方确认的受损房屋,制定补偿标准,并对受损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因房屋受损系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其应当承担对受损房屋的赔偿责任,因管理所已代为垫付,某建筑公司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管理所。
经本律师代理某管理所起诉某建筑公司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某管理所胜诉,由某建筑公司向管理所如数支付赔偿款500多万元,使管理所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减少其数百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