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5月30日,仲某与康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康某夫妇同意将自己的一套私房卖给仲某,价款10.8万元,并负责办妥房产证过户手续,承担一切费用,仲某向康某夫妇交款后,康某夫妇将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了仲某。协议签订后,仲某向康某夫妇交付购房款10.8万元,但直至2006年1月康某夫妇一直未与仲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因是康某夫妇在购买房屋时前任房主就没有办理产权证,该房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为此,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夫妇返还购房款10.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万元。
康某夫妇辩称,其与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房产管理法规定,买卖协议无效,双方仅应相互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康某夫妇并未实际取得该房权属证书,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仲某应当返还房屋,康某夫妇应当返还购房款10.8万元及利息。同时,康某夫妇明知自己房屋无权属证书,却仍在协议中约定承诺负责为仲某办理房产证,最后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仲某申请,法院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双方买卖的房屋现值128797元。最后法院判决康某夫妇返还仲某购房款10.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仲某将房屋返还。
分析:
《合同法》第52条(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仲某与康某夫妇订立协议时,房屋尚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故双方所定协议无效。
本案中,康某夫妇承诺为仲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却无法实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康某夫妇,康某夫妇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仲某造成的损失。
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呢?因康某夫妇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仲某不能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现仲某欲取得相同的房屋,需支付128797元,所以现房屋的评估价值与2004年5月双方交易价格差额20797元应为仲某的损失。仲某要求康某夫妇赔偿损失2万元在此差额范围内,因此获得法院支持。
出卖人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尚处于待定状态,故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禁止买卖。在房屋价格上扬过程中,多有卖方借尚未领取权属证书为由毁约,致使买受人要么接受加价要么解除合同,非常被动,故,了解法律规定,提前预知风险,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