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承富(曾用名杨成富)律师于1992年毕业后分配在国企xx市xx印刷厂。人印厂在九十年代,在xx市要算最好的企业,陆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时是xx市的三大红人之一。2000年,xx市xx检察院以区检诉(2000)第25起诉书指控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单位全体员工大喊严惩陆某,内部叫嚣陆某贪污了几千万,把整个人印厂都搞垮了,导致工人下岗,国企面临改制即将倒闭,员工面临买断工龄而失业,内部绝大部分员工认为陆某不被判死刑都要被判无期徒刑。1999年6月11日,陆某被刑事拘留,我作为单位员工和企业法律顾问,当然担任了辩护人的重任。
检察院起诉:陆某贪污240000.00元,挪用公款51728.23元,案发后退回赃款94000.00元。
律师调查:
陆某是小学文化,没有财务知识,单位公款和个人财产不分,很多票据被盗、遗失而未报案,自认为家里的钱也是公家的,公家的钱也是自己的,反正都是自己作主,没有区分。我在会见陆老板时,问他究竟在单位弄了多少钱?陆回答就是给他的二妹买房花了4万元,另外有2万余元的现金,其他的都是公务开支,票据找不了了。企业后期效益不好,很多员工过年没钱,找到陆某,陆某讲哥们义气,就每人发放壹万捌仟的,没有让员工打收条,也未入账;而没有要到过年盘子的,对陆某就恨之入骨,怨声载道。
最后判决:贵州省xx市 xx法院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00)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陆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公款罪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8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账款32920.57元。判决后陆某服判未上诉。
经验总结: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家在经济上一定要公私分明,否则就会走上犯罪道路,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占有单位财产,国企构成贪污,私企构成职务侵占。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