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林海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井口关闭在实践中的处理
来源:蔡林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4
浏览量:1367

      2008年4月份左右,本律师接到一个工伤案件,工人郑某的工伤发生在2007年10月份左右,井口在该工人受到工伤后就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而且,有行政机关的关闭文件为证。当时,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人的态度,律师到工伤认定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部门以井口已经关闭,无法送达为由,对此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于是,律师又到省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该井口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认为井口属于关闭井口在2008年没有进行年检,因此,2008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律师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井口关闭,主体灭失,给当事人送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在接到此《通知书》后,律师在法定的15日内向井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说,国家有规定,关闭井口不允许立案。律师要求该院立案庭出示相关的依据,该工作人员拒不出示。无奈的情况下,律师以该井口的出资人赵某等人当被告,在其中一个出资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起诉后,经过法院审查,则又将该案移送至一开始不给予立案的那个法院,由该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据此,一个很是简单的案件经过了这么一个过程。工人从委托律师办案到正式开庭审理经过了整整一年的时间,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实在很大。
        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工人的工伤级别实在无法让任何人接受,明明工人受到了工伤,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认定工伤的过程和事实。在判决中该院却没有这样判决而是按照工人属于农村户口,以此为由,强行按照该工人属于农村户口的雇佣关系进行判决。而没有考虑该工人在城市居住十余年和在井口上班的这些基本事实。
      在接到判决后,该工人不服对此要求上诉。这样的维权道路实在艰辛,律师在办案中也深深地感到了法律的一些空白。关于关闭的井口在实践中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做法是: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由劳动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证实该用人单位是今年年检合法经营的单位。考虑到送达问题,没有年检关闭的井口不给工伤认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够给劳动者带来好处,能否真正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均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在劳动部门没有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在用人单位主体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依法行使审判权直接对工伤等劳动纠纷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判决。这也是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工伤认定决定书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确认行为无法行使时,人民法院最终可以行使审判权,来认定工伤的事实。这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司法审判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的地方。然而,以井口关闭为由不给立案实在让人费解啊。

        法律的发展和进步,必须依法办事。然而,以种种理由拒绝当事人要求矛盾司法解决的做法,完全背离了国家立法的初衷。法院是公民、法人等主体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后处所。所以,要解决矛盾就应当以国家、社会利益为重,不应该坐视不理,使矛盾扩大化。

以上内容由蔡林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林海律师咨询。
蔡林海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661好评数17
  • 咨询解答快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西路水利职工综合楼10号门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林海
  • 执业律所:
    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3*********6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鸡西
  • 地  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西路水利职工综合楼10号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