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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黄朝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浏览量:458

故意伤害罪案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         《起诉意见书》称王##用啤酒瓶将李##左手臂砸伤至骨折一情节,除了受害人李##的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

二、         起诉意见书称“王##亦供认不讳”没有证据

从广州市**公安分局对王##的讯问笔录中我们看到,王##一再强调,他扔出的啤酒瓶没有砸到李##,更没有砸到李##的胳膊。

12011717的讯问笔录第四页:进到饭店后我才发现自己的头部被砸破了流得到处是血,于是我就很气愤就随手拿了两个啤酒瓶出去砸李##,我记得我扔了两个啤酒瓶出去,两个啤酒瓶都没有砸到他,因为中间有人拉架,谁都没砸到。   

第六页:我当时记得很清楚,根本没有砸到他。

22011729的讯问笔录第四页:我认为李##的手臂骨折不是我打架造成的。第一:我扔酒瓶砸向他的时候,酒瓶是朝他膝盖以下位置扔过去的,不可能砸到手臂内侧造成他的骨折。第二、我扔酒瓶砸李##,我看到两个酒瓶都没有直接砸到李##的身体,没有和李##的身体有接触。

32011829的讯问笔录第三页,我记得当时两个瓶子都没有砸中他,。。

三、         证人张##证实:王##扔的啤酒瓶没有砸到李##

2011717证人饭店老板娘张##询问笔录证实,“没有看到王##扔的啤酒瓶打到李##“,而且证实“她把李##拉开后,李##就走开了,后来警察就到场了”。

四、        从以上王##的交待、证人证言、李##的陈述来看,##

对如何扔啤酒瓶事实的交待与证人证言是相吻合的,而##的陈述显然有矛盾。

##2011717日的询问笔录第三页陈述:“他又随手在地上拿了一个酒瓶砸我,我就用左手去挡,那酒瓶子砸到我的左手臂后掉在地上,我就见到他又准备拿酒瓶砸我,于是我就往外跑,他就去追我,就没有追到我,然后,他就自己把那酒瓶向我扔过来,但是没有扔到我,他就又去到那饭店里拿酒瓶子,想来砸我,但是给人拦住了“。根据李##的陈述,王##一共扔了三次酒瓶子,而王##交待和证人证言都承认是扔了二次瓶子,根据刑事证据原则,李##的陈述不应当采信。

而且从常理上来看,如果第一个瓶子就砸到了李##,达到了惩罚目的,王##为什么还要扔第二个瓶子呢,就是因为第一个瓶子没有砸到,才会扔第二个瓶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李##的陈述也是不真实有疑问的,不应当采信。

四、本案致为关键的一个事实是,李##骨折的伤情并不是在案发现场发现的,而是案发后过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早上李##自己去医院检查时发现的,中间经过了十多个小时,在只有受害人李##一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情况下,并不能得出该骨折是由王##用酒瓶砸伤这个唯一结论,二者不存在必然性,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广州市**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做出的法医学人体操作程度鉴定书只能证明李##左手臂骨折以及损伤程度为轻伤的事实,该鉴定书本身不能证明王##砸到李##致骨折的事实,而且王##也一再强调没有砸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的伤情由王##所致所情况下,该鉴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同时本律师也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将会对李##提交的相关病历咨询专家以查明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能够证明王##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只有李##本人的陈述以及鉴定书,但这两项证据本身存在很多疑点,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证明王##有罪,而且本案系因李##先行动手打人,王##出于自我防卫,双方才互殴起来,李##有重大过错,王##也被打伤致轻微伤,本身也是受害者,且已经在拘留所将近三个月之久,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受到了惩罚和教育,后悔莫及。

    因此,从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认定王##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对本案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处理。

      在本律师辩护下,最终该案因证据不足,已经检察院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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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朝晖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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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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