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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黄朝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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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7月,张某了解到清远市清城某村委会将要准备招商引资建设开发综合市场的信息后,积极响应,并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将承租的村委会的土地开发建设为综合市场。但是建设过程并不顺利。综合市场规划分为三期,一期农贸市场于20077月动工,200810月建好投入使用。二期矽钢片市场200711月动工修建铁棚,但是200810月,张某突然收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称正在进行的市场建设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责令停止,后镇政府还派人拆除包括张某在内的周边土地的违章建筑。铁棚和墙拆除后,张某一再要求村委会等办理用地手续,并曾多次提交书面报告,使土地可以合法开发,但是村委会一直未给办理用地手续的问题,致使张某一直无法对土地进行正常开发使用,土地一直闲置。

     经过与村委会协商同意,张某在2010630开始动工兴建综合市场二期矽钢片市场,并于12月建好投入使用。但没想到的是,20114月《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称正在进行的市场建设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经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同意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后,才得以继续经营二期市场。

后村委会以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为由,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并起诉至法院。

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后,本律师认真调查事实,仔细搜集证据,针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理由:1、张某未支付租金,原因在于村委会未能及时办理土地用地手续,故村委会无权要求张某支付该部分租金。2、村委会对土地未能办理用地手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张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经使用土地部分的租金,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村委会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村委会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挽回了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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