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俊怡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臧俊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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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杨某因某银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提起仲裁、诉讼,本律师代理工行,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工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2008122008625,杨某以请病假的形式由其爱人金某向银行提交书面病假条不来单位上班,在此期间银行多次要求与杨某见面,杨某一直躲避单位领导与同事。按照《天桥支行关于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第四条休假程序中明确规定:员工因休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即:首先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再按干部(员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由办公室备案,员工所在部门、网点归档;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但申诉人从未按休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00854银行觉察杨某提交的病假条不真实,单位本着为职工负责原则,派人与杨某电话联系、登门走访,杨某拒绝与单位联系。银行向杨某公证送达了《通知杨某某同志到支行说明情况的公函》。在此公函中,答辩人要求申诉人三天之内到支行说明情况,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未按期到单位说明情况,后经答辩人调查落实申诉人开病假条的济南某医院医生,核实杨某的病假条只有2008122008131日是杨某本人到医院就诊开取的,其它病假条都不是通过正常挂号、就诊开取的。而是由于其爱人金某与医生熟识,直接找医生代开,医生碍于情面才出具的,是违规取得的。杨某以病假为借口,实际上旷工长达大半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银行解除其与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该解除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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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臧俊怡
  • 执业律所: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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