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单处罚金案
来源: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6
浏览量:403

盗窃罪单处罚金

张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沙头镇XXXX村人, 201110月盗窃3台手提电脑(价值6778元),同年11月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赃。广州市XX区检察院建议判一年六个月以下。

张某的辩护律师李红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1、被告人张某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是初犯,并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而且是在同一宿舍的同事里盗取电脑,社会危害比较小。

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一直被羁押,己经足以使其引以为戒,不再具有犯罪的危险。建议判缓刑或单处罚金。

广州市XX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红律师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以上内容由李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红律师咨询。
李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30好评数13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红
  • 执业律所: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