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女方不愿与男方见面,可以调解结案
来源: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6
浏览量:966

    王萍(化名)与魏军(化名)系夫妻关系,因魏军有外遇,二人感情发生危机。王萍离家出走,魏军多方寻找也找不到人,后来在网上二人进行了长谈。王萍坚决不回去,魏军无奈起诉到锦州市某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法院传票送达不到被告,所以法院迟迟不予立案。

    后来魏军在网上向王萍告知了已经起诉的事情。王萍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律师所找到我,请我帮助其办理离婚事宜。开始,我以为就是普通的离婚案件,按正常程序走就可以了。但是,王萍提出,不想和魏军见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的话,王萍不和魏军见面是无法开庭的。

    后来我想到了调解结案。因为法院进行调解的话,双方不必同时到场。在和承办法官多次沟通的情况下,法官同意了这一方案。在法院主持下,我和魏军见了一面,就财产、孩子等问题听取了魏军的意见。后来我又将这些意见反馈给王萍,听取了王萍的意见。就这样,在与双方多次接触、沟通的基础上,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于是,我又找到承办法官,请求其下发调解书。经法官同意后,我带着王萍来到法院,签收了调解书。魏军在另一时间到法院签收了调解书。二人始终没有见面。

    通过这一案件,我充分体会到了巧妙运用法律为当事人解决困难的成就感。凡是换个角度可能就会有更多、更圆满的解决办法。

以上内容由张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俊律师咨询。
张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好评数2
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6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俊
  • 执业律所: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7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锦州
  •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