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原告李某(14周岁)与被告王某同住一村。被告王某之妻得了急病,在未征得李某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王某让李某开三轮货车送自己的妻子去医院。到达医院后,王某又让李某回村里接自己的父母来医院。李某在路上与一农用货车相撞,致使对方司机和车上乘坐的二人受伤。此次合肥市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李某负全责。
交通事故律师评析:
原告李某在行为时年龄为14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受他人制约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才应负责。本案原告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被告王某未征得其父母同意情况下,按王某的意思为其开车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具备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条件。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不能取得机动驾驶执照,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的资格。本案王某指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从事依其行为能力不能从事的行为,并因此获得利益,王某应对李某在其指使范围内从事的活动负责。同时,原、被告住同村,被告王某应该知道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所以,被告王某是不能推卸责任的。
另一方面,李某的父母监管不严,也要负一部分责任。但由于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已脱离了其父母的监管,而受王某的指使,王某作为现实有监控能力的人,其现实注意义务要大于李某的父母,而且王某还是李某行为的受益人。因此,应承担比李某父母更大的赔偿责任。
综上,合肥交通事故苏听律师认为,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的70%即21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的父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