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与1998年7月在**做生意时遇到原告,后原告随被告来到*****,于2000年2月份登记结婚,2000年11月份生育儿子XXX一人,婚后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提出与原告协议离婚,因未能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对原告进行人身侮辱、精神大家,原告的精神状态处于崩溃边缘。原告为了避免挨打,无奈离家,在外独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1、根据原告的陈述、诊断证明以及本律师对原被告周围邻居等的调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处于分居状态。
2、子女的抚养问题。
3、共同财产的分割。(哪些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哪些为个人财产,举证证明)
代理观点:
1、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能力不足,生活困难,不适合抚养子女)
3、分割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各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