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受害人过错在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当天骑摩托车为避让他人而摔倒马路上,受害人开车路过时,被还没爬起来的被告人、宋某及摩托车挡住了去路,受害人没有耐心等待,而是不停地按喇叭并且破口大骂,激怒了与被告人同行并且还躺在地上的宋某,宋某从地上爬起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也从地上爬起来去帮助同伴,从这点看,是受害人有过错在先才引这场纠纷。
被告人在纠纷发生后没有理智的控制自己的情绪,而是去帮同伴宋某以至发生互殴行为,从主观看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故意伤害他人,与蓄谋已久或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主观恶性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本案中受害人的特异体质是导致伤害程度加重的根本原因
从常理上看,年轻人因为小事互殴的案例很多,顺手扇两巴掌,轻微厮打碰撞,都不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本案被害人受重伤进而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的颈部神经纤维瘤及周围软组织出血肿胀而导致呼吸困难造成的,此结果对医学专业的人可能有所了解,有所预见,而对普通人来说根本不可能知晓,更无法预见,更何况被告人只是一个19岁的年轻人。所以受害人的特异体质对受伤及死亡结果起着根本性的作用,而不能一概而论地只看结果而忽略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特异体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无前科,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王某在案发时才19岁,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的伤害行为与其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但毕竟不是故意挑起事端引发了斗殴行为也不是蓄意伤害,故其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已经赔付到位,受害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得知因受害人体质特殊造成的重症在本地无法更好地治疗时,遂积极联系将受害人送往武汉市的大医院救治,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尽最大努力挽救,只是由于受害人的特异体质才导致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受害人去世后,其家属又到被告人家里去摆花圈闹事,被告人不但没有与他们对抗以怨抱怨,追究其法律责任,反而让父母倾其所有、东拼西借债台高筑,满足受害人家属的赔付要求,受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客观上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且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导致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基于受害人的谅解,也恳请法院能对王某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判处其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