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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行医罪轻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39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信平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平西路开个体诊所,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后继续行医触犯刑法,所侵犯的是国家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被告人开诊所未造成任何就医人员损伤,也未发生任何医患纠纷而产生负面影响;相反通过被告人的诊疗行为,使患者得到有效治疗。故本案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

2、本案具有两面性,建议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非法行医的社会背景。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处罚。但是从历史和社会背景看,在以往甚至现在就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象被告人那样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多年的医务经历、又无行医证的,既有违法性质,又有其不可否认存在的历史原因反映了被告人非法行医的客观性,同时也反映了本案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

   被告人从事的非法行医的行为,正是适应了现时条件下的就医需要。这样的诊所,从医疗行政管理的要求看,是不符合要求的非法诊所,应当予以取缔。但是从居民就医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他们的生活区域,有一个象被告这样具备相关医学知识,有多年的医务经历,而且所花费用不多并且能够承,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需要的,通常情况下,这个诊所带来的益处比危害多。

   这就是本案具有的两面性,面对法律,被告人非法行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其另外一面,客观上也解决了居民就医难的问题。对此应当从历史观点和社会现状去全面评价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准确认定其社会危害程度并作为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情节。

  3被告人到案后,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对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

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前无前科,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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