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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军律师亲办案例
耿某某非共同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475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耿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耿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耿某某有收购赃车的故意,没有盗窃的故意

     20124月份,耿某某与张某某电话联系时,说想低价收购一辆本田CRV,张某某到武汉偷车的目标也是偷本田CRV,张某某在武汉未得手返回信阳,耿某某在信阳踩点的也是本田CRV;耿某某事前没有与张某某商量如何分赃,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虽然耿某某在张某某与祥子的盗窃犯罪中事先踩点,但踩点的目的是能够低价收购到本田CRV,况且张某某与祥子盗窃的是黑色本田雅阁,并不是本田CRV耿某某也未予以收购。

二、耿某某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黑色本田雅阁

      张某某和祥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龙江大酒店本田CRV开走了金色水岸本田CRV有铁将军城银行本田CRV有监控,他们主动放弃了盗窃犯罪行为。即使是耿某某参与共同盗窃,因张某某和祥子主动放弃犯罪,本起犯罪行为终止,不应按盗窃处理。张某某和祥子盗窃本田CRV的意图无法实现,于是转而产生了盗窃该色本田雅阁的犯意,并实施了盗窃行为该犯意张某某和祥子二人从未向耿某某表示过,耿某某张某某、祥子盗窃黑色本田雅阁,事先没有与其二人形成共谋,事中没有形成共同盗窃犯意,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耿某某既没有踩点,也没有参与实施盗窃,张某某和祥子二人盗窃银灰色本田车的行为与耿某某无关。

三、指控耿某某共同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对于踩点的地方,耿某某第1次说是3个,第2次说是2个,最后一次说是4个,前后矛盾,并且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张某某对踩点的说法是耿某某告诉三个地址,具体哪三个地址案件材料里没有记载,无法与耿某某的供述相核对,且张某某关于踩点方面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这是事实不清的其中一个方面。

   2、耿某某说张某某将被盗车辆留在家里给他爸开,张某某交代被盗车辆他卖给别人了,但案卷材料没有显示被盗车辆是否被追回,在何时何地被追回的?破案经过上也没有这方面的表述。

   3扣押物品清单里只有车牌照、机动车行驶证、完税证明,没有被盗的黑色本田雅阁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的“广本雅阁一辆”不知从何而来?同时,案卷材料里没有被盗车辆的照片,也没有被害人接受发还物品方面的笔录,这是事实不清的另外一个方面。

   4、关于盗窃,案卷材料里没有购车人的笔录,祥子未到案,张某某未到庭,其供述无法与耿某某的供述相核对,且存在法定排除情形。   

   5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因存在超范围鉴定人周海英无法定资质、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等法定排除情形以及程序违法、形式要件不完备等原因,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具体理由如下:

    、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资质范围是“在所属行政区”,即浉河区,本案不在浉河区,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85的规定,信浉价认字(2012)1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委托日期,无法核实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完备

   、价格鉴定过程没有对车况进行任何描述,如是否出现过交通事故?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是否受损?受损程度如何?行程多少?是否达到报废里程等。

   、综合成新率为50%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既然成新率为50%,那么变现系数也应该是50%,为什么是20%?调整20%变现系数的依据是什么?

   、市场上是否还有本田雅阁HG7240销售?如果有,市场价格是多少?如果没有,替代品是什么?

   “价格鉴定结论书”没依法送到被告人,被告人无法发表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周海英、简晓峰的签名,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85的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员周海英执业证的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17日,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7月16日,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为:2012年9月7日-2012年9月10日,也就是说,鉴定时鉴定人周海英无法定资质,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85的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机关2012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案卷里没有车辆价格鉴定结论,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时间应该在2012年9月13日以后,但车辆价格鉴定的时间为:2012年9月7日-2012年9月10日,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从时间上来看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补充提交鉴定人周海英注册价格鉴证师证照复印件一份,注册日期为:2012年7月17日,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7月16日,意欲证明:周海英是在其证照有效期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但是,辩护人注意到:周海英的执业证在失效后的第2天即2012年7月17日就再次注册了,那么在50天后,即2012年9月7日-2012年9月10日作车辆价格鉴定时,应该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但是,价格鉴证结论书里放的是个无效的执业证,这个补充提交的有效执业证从何而来?没有相关解释。辩护人同时还注意到:周海英在两个执业证上的照片不一致,执业证注册专用章是后来加上的

  四、耿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耿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未做任何推委,并多次表示悔罪认罪态度好,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轻处罚。

                       注:一审判决耿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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