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
来源:蔡林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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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劳动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的劳动者因怠于行使自己的其权利,而不能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更有甚者,有的劳动者因为其工伤治疗期限长,家人无法律意识等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而没有按照一年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其权利没有实现。
本律师在办理工伤案件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也不在少数。例如,王某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的私营煤矿参加井下采煤工作,2005年受到工伤后一直住院,由于伤势非常重,住院时间长达1年。当时用人单位仅仅负担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更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在王某完全治愈出院后,就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
本律师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年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好是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不受时效的限制或者加大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会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减少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人管,无法获得应有赔偿的事情的发生,降低社会贫困人口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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